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荣县火锅店“鲜榨果汁”变“鲜诈”,消费者维权获赔偿

2025-04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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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案情简介
  2024年6月19日,王女士前往荣县某火锅店就餐。她依据商家提供的菜单,点了一扎标注为鲜榨的果汁,具体为多肉葡萄汁。然而,在饮用之后,王女士感觉口感与预期的鲜榨果汁不太相符,心中怀疑这并非真正的鲜榨果汁。于是,她果断向荣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进行投诉,并明确表示希望商家能够退还餐费并给予相应赔偿。荣县消委会在接到王女士的投诉后,高度重视,立即联合荣县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,一同前往被投诉的火锅店展开调查工作。工作人员对该火锅店的自制饮品制售区域进行了细致检查,结果发现店内并没有新鲜的葡萄,却找到了品名为多肉葡萄汁的预包装食品。此外,还发现了百香果、玉米、黄桃等预包装食品,这些产品的类别均为罐头制品。工作人员进一步提取了王女士的点菜单,发现在“鲜榨饮品”一栏中,包含了玉米汁、西瓜汁、多肉葡萄等9种品类的饮品。通过仔细比对菜单和店内实际的原材料情况,并且询问了店员,最终确认在现场只有西瓜汁是真正采用新鲜水果鲜榨而成的饮品,而多肉葡萄等8种饮品实际上均是以预包装食品为原料调制而成的。最终,经过荣县消委会的调解,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。商家同意向消费者王女士赔偿500元,并当面向王女士赔礼道歉。同时,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火锅店的违法线索进行了立案调查。
  案例评析
  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、五十五条及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》第十八条等规定,本案中,经营者将预包装食品原料调配成的饮品作为“鲜榨饮品”销售给消费者,对商品信息作虚假宣传,让鲜榨变成了“鲜诈”的行为,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案例提供单位:自贡市荣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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